日本行政法中的规制与规制的缓和
曾祥瑞,佟连发
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规制在行政法中的必要性及功能早已确立。但是,随着行政权内涵的不断变化与时代要求的迥异,规制的法律理念、适用范围以及放宽等问题日渐凸显。本文从日本行政法中规制的内涵入手,就规制缓和的理念与规制的缓和进行分析;同时对规制的缓和之目标也有所涉及,以求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做些启示。
关键词:规制;规制的缓和;理念;目标
一、规制之内涵解析
(一)规制的概念及规制法
在日本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中,规制不仅仅是法学用语,而且是法令用语。以往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统制”,意为对经济的统制,详解为“以行政手段规制经济活动,其目的是谋求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0112(p85)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在膨胀过程中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在规制行政、给付行政之外出现了服务行政,引发理论界与实践界对原有统制理论的重新思考与界定。另外,统制不只局限于经济活动,还对国民生活的整备、对经济生活的提高与发展、对教育、文化的维持与提高、对土地及企业的所有者、占有者、经营者的管理、处分及其他活动等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立法性和行政性规制,即:传统的统制活动具有了综合性与统一性,为便于理解以“规制”取代之;并迅速建立并健全了“规制法”,成为行政法之行政作用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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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详见附件
资料来源:《辽宁大学学报》 2004年第06期 第140-144页
转载时间:201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