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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条例

时间:2010-06-17 22:10来源:物流园区联盟网 作者:佚名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发展,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署批准设立的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是由海关实施监管的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保税物流、进出口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物流、高新技术等产业和金融、保险、信息、咨询等服务业。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等业务。


    第四条 园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功能开发的试验区、改革开放的创新区、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深圳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第五条 投资者在园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园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条例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园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园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七条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园区的相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在各保税区域内下设服务中心即福田保税区管理服务中心、沙头角保税区管理服务中心、盐田港保税区管理服务中心、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园区的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八条 管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导向,制订园区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依照本条例制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保税区域发展规划和申报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保税业务的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负责参与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政策和法规;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园区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在建设部门指导下,查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违法案件;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四)负责园区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工作;负责园区环境美化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和福田保税区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区域的供排水、供电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


    (五)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在园区范围内行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对园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


    (六)发布园区的投资导向目录,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的初审;


    (七)负责园区的劳动人事管理和党务纪检、工青妇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园区企业拟订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负责园区内(企业)劳资纠纷的调解、劳动案件的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


    (八)办理园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报批手续。


    (九)协调海关、边防检查、检验检疫及税务、外汇、公安等管理机构在园区开展有关业务。


    (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服务中心在管理局的确指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管理局投资导向目录,负责区内日常招商引资和各项经济指标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2.为区内企业办理劳动用工、招调工手续,调解劳资纠纷,对企业中方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3.受当地政府委托,负责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4.负责区内道路、绿化、水电、通讯等共用事业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5.负责区内房屋租赁服务与管理工作。


    6.负责区内企业的党务、工青妇工作。


    7.负责区内公共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8.协调区内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驻区联检单位的关系,组织企业参加技术与产品展示等活动。


    9.管理局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申请进入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具体园区的产业导向规划及入区条件要求,并向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企业或项目入区申请书;


    (二) 项目可行研究报告;


    (三) 投资方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有关决议;


    (四) 企业章程、合同;


    (五)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书或房地产证明文件;


    (六) 其他所需的材料。


    在园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园区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名称和地址,或者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提前终止,及迁入迁出等,应当经保税区管理局办理审批或审核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并向保税区管理局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园区内禁止设立污染环境、高耗能的企业。


    第十三条 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境内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在园区内设立经营性机构,经营有关金融业务。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园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货物在园区内或向境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仓储在园区的境外货物,实行保税,货物仓储、加工的期限不受限制;境外货物进出园区免领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


    园区内的海关监管、边防检查、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园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园区的建设规划、用地进行统筹。


    第十六条 园区的户外环境由管理局组织规划与实施。


    企业在园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识由管理局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园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初审。管理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者项目的申请提出用地位置与面积的初审意见,报园区领导机构批准。


    申请人凭管理局出具的并经园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政府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市政府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批并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在手续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房产登记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局。


    第十八条 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需要进入园区内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除依照法规需要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预先告知管理局,管理局应当予以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 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管理局应当向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管理局在园区外设立的保税物流区域的行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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