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物流企业集约化促进法及其启示
张长青
摘要:介绍了日本中小物流企业集约化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以及对日本物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应完善中国综合性物流的法律法规,健全物流法律体系,加速物流业的发展。
关键词:日本;中小企业;集约化方针;物流法律体系
引言
日本是物流管理的先进国家,处于世界物流实践的前沿无论是在物流的发展速度政府对物流的重视程度企业对物流的管理方面,还是在物流基础设施现代化物流发展水平方面,其水平均不亚于欧美在配送中心物流产业物流企业管理和服务物流信息化等方面还独具特色。
在日本物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日本总会适时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物流业的正常发展在日本物流发展的初期物流概念的导入和形成时期,日本政府就在民法和商法中规定了物流的相关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物流法律制度,同时促进了物流业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起,通产省和运输省对物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70-80年代先后制定了《仓库业法》《日本国有铁路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
90年代初,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对经济社会中物资流通变化多端的复杂局面,日本于1992年5月29日第065号法令颁布中小物流企业集约化促进法(以下简称日本物流促进法),并在1994年以后经过10余次修正,通过提高工效来振兴中小物流企业,从而使物资流通得以顺利进行。
2.概念界定
2.1 对中小物流企业的界定
日本物流促进法中所谓的中小物流企业,是指那些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企业:
(1)资本金额或出资总 额在三亿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或其他一些特定的行业。
(2)资本金额或出资总 额在一亿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批发业。
(3)资本金额或出资总 额在五千万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服务业。
(4)资本金额或出资总 额在五千万日圆以下的公司长期雇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零售业(第三项中政令所规定的行业除外)。
(5)资本金额或出 资总额在各行业中低于政令所规定的公司长期雇员在各行业中低于政令所规定的公司以及个人,其经营主业必须属于政令所规定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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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详见附件。
资料来源:《物流技术》 2010年第08期 第35-37页
转载时间:201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