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企业并购的法律管制
聂名华
内容提要:日本作为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企业并购和外资企业并购的法律管制独具特色。本文从日本的基本国情出发,重点分析了日本规制企业并购行为的反垄断法、对公司持股和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限制以及对外商投资及并购企业的监管法制。
规制企业并购行为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日本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它不仅对国内企业的并购活动进行调整,而且还直接影响跨国企业的并购活动。二战以后,美国占领军在日本推行经济民主化的改革,其主要措施是解散财阀,取消私人统制团体,以便削弱日本的垄断势力。为了实施这一改革措施,1947年4月美国帮助日本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这是日本的第一部反垄断法。《禁止垄断法》对市场结构和企业并购实行了极其严格的管制,禁止设立控股公司,严格限制股份所有,通过解散不正当的卡特尔等措施来抑制资本积聚和集中。对美国占领当局主导下制定的这部反垄断法,日本政府一直认为不符合日本的国情,妨碍了日本经济的复苏和振兴。因此1949年日本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适当放宽了对企业并购的管制。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实行产业复兴政策,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支持建立大企业,鼓励企业并购,允许卡特尔存在。与此相适应,日本在1953年再次修改反垄断法,删除了禁止私人统制团体的规定,允许所谓“萧条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存在,放宽了对竞争性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限制。这些修改缩小了反垄断法的控制范围,为企业并购投资活动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六七十年代,日本国内表现出较为强烈的以大型企业合并为标志的产业垄断化倾向,价格卡特尔和零售价格维持协议成为日本物价持续上扬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抑制这种倾向的蔓延,日本在1977年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垄断状态”的调整措施,加强了对股票持有量的限制,特别是对大企业的股票持有总额的限制,同时规定对价格卡特尔及其他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从而再次强化了对企业并购活动的法制管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美日欧贸易摩擦的加剧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日本在1991年对《禁止垄断法》又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对垄断、并购以及不公平交易做出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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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详见附件
资料来源:《当代亚太》 2003年第06期 第53-58页
转载时间:2013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