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规范》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运管货发[2010]181号
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规范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规范》
贯彻实施方案
我市地方标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规范》(DB11/669-2009)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规范》(以下简称“贯标”),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000年以来,本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出现了快速发展的态势,特别是南部高速公路沿线五环路周边地区。在满足道路货物运输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目前货运站(场)功能不完善、服务不规范、低水平建设等问题,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规范》,旨在从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的设施、服务、管理、安全、作业等标准,完善货运站(场)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货运站(场)的服务水平,推进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同时也是运输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组织,保障实施
市交通委运输局、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地方标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市交通委运输局负责本市“贯标”的组织协调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本市“贯标”实施方案,开展地方标准培训活动,督导各区县“贯标”实施情况,检查“贯标”落实情况。
(二)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贯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指导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按照地方标准的各项规定,逐项落实地方标准要求,按期完成“贯标”工作。
三、宣贯范围
(一)在本市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已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四)市交通委运输局、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主管领导、货运科长、全程办负责人以及具体负责监管、许可的工作人员。
四、宣贯重点
地方标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规范》规定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作业规范、服务规范、管理规范、安全规范、检查考核等方面的内容。根据目前本市道路货运站(场)的基本功能和服务内容,重点做好标准中的基本要求、服务规范、管理规范、安全规范中的应达到标准内容的“贯标”工作。
五、时间进度
(一)宣传动员阶段
1、2010年6月30前,市交通委运输局组织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重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贯标”的宣传动员会议,开展地方标准培训活动,部署全市“贯标”工作。
2、2010年7月31日前,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活动,加强“贯标”的宣传引导,召开辖区“贯标”动员部署会议,部署辖区“贯标”工作。
(二)贯彻实施阶段
1、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地方标准的规定,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地方标准的要求。对未达到标准规定的功能,要制定计划,限期达到;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要进行整改,按期完成。
2、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地方标准的各项要求,检查指导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贯彻落实情况。对于不符合地方标准规定的经营行为,要责令站(场)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3、此次“贯标”工作要与开展本市道路货运站(场)的登记调查一并进行。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市交通委运输局制定的《北京市道路货运站场登记调查汇总表》、《道路货运站场登记调查表》和《货运站场入驻企业登记调查汇总表》(见附件),现场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填报,全面了解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的发展变化情况,为下一步加强本市道路货运站(场)的规划、监管提供基础管理资料。
(三)验收总结阶段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地方标准和附录B《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检查与考核项目表》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贯标”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检查验收情况、“贯标”总结以及货运站场的有关登记调查表(含电子版)报市交通委运输局。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贯标”实施方案,加强“贯标”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按期完成“贯标”任务。
(二)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将“贯标”和日常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对于尚未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贯标”后达到了地方标准要求的,要根据市交通委运输局《关于印发<规范道路货运站场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京运管[2005]398号)精神,为其办理经营许可;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贯标”后达不到地方标准要求的,要按照《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在“贯标”的同时,积极开展道路货运站(场)的调研工作,针对目前本市货运站(场)的实际情况,研究探讨加强本市货运站(场)管理的思路、办法,提出促进货运站(场)规范化、专业化健康发展的建议。
附件下载: 1.北京市道路货运站场登记调查汇总表
2.货运站场入住企业登记调查汇总表
3.道路货运站场登记调查表
责任编辑:全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