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09〕80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海关按照4.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8号(略)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01313.htm
责任编辑:周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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